上海大亚信息公司安装使用盗版微软软件判赔40万元

2009年4月24日,北京–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二中院”)就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信息公司)侵犯微软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大亚信息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微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的侵害;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微软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

企业用户非法使用盗版软件不仅损害了软件权利人的利益,也会给企业及其投资者带来技术、商业和法律上的风险。2006年4月,包括国家版权局、证监会在内的国家九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证监会有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涉及盗版软件的涉诉事项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相关信息的职责。同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分别发通知给各上市公司,通知明确“为配合国务院推进大型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指示,若涉及盗版软件的涉诉事项或重大违法违规事项,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大亚信息公司长期使用盗版微软软件的行为不仅因违法《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受到相应制裁,其投资者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科技公司)也受到影响。2009年2月13日,依据上市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督促下,大亚科技公司对其投资的大亚信息公司侵权使用微软软件涉诉事宜进行了信息披露。这也是国内首例上市公司因其参股公司使用盗版软件被诉讼而进行的信息披露。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微软公司是涉案9个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其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大亚信息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商业使用相关软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鉴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均难以计算,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审判令由被告大亚信息公司赔偿微软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40万元。

微软(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知识产权总监于维东表示:“微软感谢并赞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市版权局等相关政府部门在本案中为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所做出的努力。微软通过教育、技术、协助执法这三方面的行动帮助用户认识正版软件的价值以及使用盗版软件的风险。微软将一如既往地与各级政府部门及业界伙伴积极合作,推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与执法,营造有利于中国软件业的发展环境,让更多的用户享受到正版软件带来的体验。”

大亚信息公司是大亚科技公司(000910)的参股公司,大亚科技公司持有其49%的股份。大亚科技公司被要求对其参股公司大亚信息公司侵权使用微软软件涉诉事宜进行信息披露所依据的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文件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涉及盗版软件涉诉事项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国家九部门的《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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